國立臺北大學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系捐款收入使用辦法
民國98年3月30日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98年5月26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依國立臺北大學校務基金捐募暨使用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國立臺北大學社會學系捐款收入使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收受各界捐款應存入國立臺北大學校務基金專戶管理。
第三條 捐募經費之用途作為本系發展系務、提昇學術地位及推廣國內外教學、研究、行政及學生獎助學金之用(含經常門、資本門)。
第四條 捐贈收入如為現金,應依國立臺北大學校務基金捐募暨使用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撥充百分之五為校務基金。但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或指定為獎學金使用者除外。
第五條 捐募之經費經由系主任提出,經系務會議通過後,並經本校行政程序報經校長核定後,始得動支。
第六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者,依「國立臺北大學校務基金捐募暨使用辦法」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送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