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大學社會學系系友會獎助學金實施辦法
110年7月14日第三屆理監事會第四次聯席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獎學金設立目的,在於激勵優秀學生就讀本系,為社會培育更多優秀人才,特設置本獎學金。
第二條 本獎學金由系友會捐款之經費設置之。
第三條 獎助學金之項目:
一、 優秀碩士入學獎學金:
獎勵資格為經本校碩士班甄試或一般入學考試錄取本系正取第一名並於當學年度入學註冊就讀且無專職工作者。如正取第一名未申請者,資格依序流用至正取第三名。獎勵金額以伍萬元為原則。
二、 五年一貫入學獎學金:
獎勵資格為獲得本系五年一貫修讀資格之學生,並經本校碩士班入學甄試錄取本系並於當學年度入學註冊就讀且無專職工作者。推薦一名受領獎學金伍萬元為原則。
三、 碩士招生考試報名費補助:
本系學士班應屆畢業生經本校碩士招生考試管道錄取本系並於當學年度入學註冊就讀者,補助入學考試之全額報名費。
第四條 前條獎勵名額與金額得視捐款情形增、減或停發。
第五條 凡合於本辦法第三條規定之學生,應於公告之申請期限內向本系提出申請,經本系審核後通知領款。
第六條 第三條之項目只可擇一申請,不得重複支領本獎助學金。
第七條 符合獎勵資格之新生,如有辦理保留入學資格、休學或退學之情形,則自動喪失獎勵資格。
第八條 入學獎學金獲獎人應於系友會大會接受表揚,協助籌辦當年度系友會會員大會,並應參與系上學術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