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大學社會學系黃樹仁紀念獎學金
社會實踐獎勵規則
民國105年2月17日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紀念本系黃樹仁教授鼓勵學士班(含雙主修)學生投入社會實踐活動及培養研究精神,特設置本獎學金。
第二條 獎勵項目包括:
A. 家族史研究:編撰族譜與家族史、或採訪撰寫某些家族成員之傳記、口述歷史。
B. 鄉土研究:選擇某一村里、機構、企業、或團體,透過文獻研究、訪談與口述歷史等,寫作專題研究。
C. 異國比較研究:選擇某二國家之某一主題,進行比較研究。
D. 職業或行業研究:比較研究兩種職業或行業。
E. 口述歷史:記述某人或某一群人之口述歷史。
F. 自助旅行:學生必須在國內外從事至少兩星期之自助旅行,並撰寫旅行日誌或報告。
G. 志工服務:學生必須從事至少一百小時之志工服務,並撰寫服務日誌或報告。
H. 就業實習:學生必須在自家營業之外,從事至少一百小時之有償或無償工作,並撰寫報告。
I.組織實習:學生二至五人組成小團體,負責組織一活動或某大型活動之一部分:比賽、展覽、演出、服務、公共政策辯論、公共政策焦點團體討論、請願、示威、救災、社區營造等。並撰寫共同報告。
J. 學術研究。
K. 其他符合社會實踐之活動或事務。
第三條 上述各項實踐活動,除了家族史必須個別進行,個別提出書面報告之外,其他項目都可以二至五人共同進行,共同提出書面報告。
第四條 本系於每學期初舉辦社會實踐獎徵文。參加之同學於開學後第四週結束前提出過去一學期從事之上述社會實踐活動書面報告或研究論文。由評審委員會就審查後擇優給獎。獲獎學生需參加由本系舉行之發表會,發表會於每學期期中考後一週舉行。
第五條 每學期設傑出獎一至二名,獎金一萬元。優秀獎二至三名,獎金五千元。得不足額給獎。
第六條 獲獎之學生的報告,除家族史之外,將置於本系網頁「社會實踐」專區公告。
第七條 評審委員由本系三位專任老師擔任。
第八條 本獎學金由機關團體及個人捐款之經費設置之。
第九條 本規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