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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實踐報告獎規則

刊登日期:201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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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學系社會實踐報告獎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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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1次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本獎主旨在於鼓勵本系學士班學生投入社會實踐活動,並提出報告。
 
第二條、獎勵項目包括:
    A. 家族史研究:編撰族譜與家族史、或採訪撰寫某些家族成員之傳記、口述歷史。
    B. 鄉土研究:選擇某一村里、機構、企業、或團體,透過文獻研究、訪談與口述歷史等,寫作專題研究。
    C. 異國比較研究:選擇某二國家之某一主題,進行比較研究。
    D. 職業或行業研究:比較研究兩種職業或行業。
    E. 口述歷史:記述某人或某一群人之口述歷史。
    F. 自助旅行:學生必須在國內外從事至少兩星期之自助旅行,並撰寫旅行日誌或報告。
    G. 志工服務:學生必須從事至少一百小時之志工服務,並撰寫服務日誌或報告。
    H. 就業實習:學生必須在自家營業之外,從事至少一百小時之有償工作,並撰寫報告。
    I. 組織實習:學生二至五人組成小團體,負責組織一活動或某大型活動之一部分:比賽、展覽、演出、服務、公共政策辯論、公共政策焦點團體討論、請願、示威、救災、社區營造等。並撰寫共同報告。
    J.其他符合社會實踐之活動或事務。
 
第三條、上述各項實踐活動,家族史必須個別進行,個別提出書面與口頭報告。B至H項目可以二至五人團體為單位共同進行,但必須提出個人報告。組織實習可以二至五人團體為單位共同進行,共同提出口頭與書面報告。
 
第四條、本系於每學年第一學期初舉辦社會實踐獎徵文。應徵同學提出過去一學期從事之上述社會實踐活動書面報告。並由本系舉行報告發表會。由評審委員會就口頭報告與書面報告合併審查後,擇優給獎。
 
第五條、每學期社會實踐獎設傑出獎一至二名,獎金一萬元。優秀獎二至三名,獎金五千元。得不足額給獎。
 
第六條、社會實踐獎評審委員由系務會議推選本系三位專任老師擔任。
 
第七條、本規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院校核備,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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