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大學社會學系學位名稱暨授予要件實施辦法
民國109年 9月 16日109學年度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依據「國立臺北大學學則」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學系學位分學士、碩士學位二級。
一、學士班:社會學學士,Bachelor of Arts in Sociology。
二、碩士班:社會學碩士,Master of Arts in Sociology。
三、碩士在職專班:社會學碩士,Master of Arts in Sociology。
第四條 修讀學士學位學生,須依本校學則第七十二條規定,並具備本系規定之各項畢業條件,經考核成績及格者,符合學士學位授予資格。
碩士班學生學位考試相關規定,依本校有關辦法辦理。
第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