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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在職專班章程

刊登日期:2015-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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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臺北大學社會科學學院社會學系


碩士在職專班章程




93年67日九十二學年度第五次系務會議通過

99年615日九十八學年度第六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年54日一零四學年度第七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年9月4日一零六學年度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凡經本校碩士在職專班入學考試錄取者,准入本系碩士班肄業。入學考試規則另訂之。

第二條  本系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入學後,在撰寫論文前,就讀第三學期第18周前確定指導教授,繳交論文指導同意書。

第三條  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修習課程分為基本必修學科、專門必修學科,及選修學科三類。

第四條  在職專班研究生導師指導第一年研究生之選課及相關事宜,第三學期由指導教授指導。

第五條  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修業期限以二至五年為限。

第六條  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至少須修滿二十七學分,論文六學分另計。

第七條  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入學可選擇辦理學分抵免,抵免學分最多三學分;或修習外系研究所學分,以上合計最多不得超過三學分。

第八條  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每學期修課學分最高不得超過九學分,最低不得低於三學分(第二學年第二學期起,可不受最低修課學分之限制)。

第九條  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學業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不及格之必修科目應令重修。

第十條  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之碩士學位考試,以口試舉行為原則,依學校規定定期申請。碩士學位考試細則另訂之。

第十一條  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學業成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退學:

(一)修業五學年屆滿,仍未修足應修科目與學分者。

(二)學位考試不及格,不合重考規定者,或合於重考規定,經重考不及格者。

第十二條  自本系碩士在職專班畢業後,可於每學期加退選前,向本系申請至本系碩士在職專班各科課程旁聽,以為終身學習。此旁聽申請由該科任課教師審查,以決定是否同意旁聽。旁聽該科課程之人數,亦由該科任課教師決定。

第十三條  前述已核准旁聽之系友須盡量全程參與該科課程,且須閱讀該課程之各項教材。另本系碩士在職專班之各任課教師保有隨時終止前述系友旁聽之權力。

第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範事宜,依本校相關法令辦理之。

第十五條  本章程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