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大學社會科學學院社會學系研究生獎助學金審核辦法
93年1月14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5年2月15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8年1月5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8年3月30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8年9月7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年5月1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年9月11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年2月24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年6月17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年9月15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5年11月16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7年11月27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8年6月17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10年5月4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11年5月4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12年4月14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13年10月30日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國立臺北大學研究生獎助學金實施辦法」第七條訂定,並應符合本校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要點之規定。
第二條 研究生獎助學金之審核由本系「研究生獎助學金審核委員會」負責。
第三條 獎助學金獎助對象為本系學生無專職工作者。
第四條 獎助學金分獎學金及助學金兩種,獎學金係獎勵性質,發予學業或學術研究有特別優異表現者;助學金係補助性質,申請者須協助本系之教學、研究或行政工作。
第五條 獎學金分為:
一、 優秀碩士入學獎學金:
獎勵對象為經本校碩士班甄試或一般入學考試錄取本系正取第一名並於當學年度入學註冊就讀者。如正取第一名未註冊就讀,依序遞補至正取第三名。
凡合於前述規定之學生,獎勵金額5萬元為原則。但獎勵名額與金額得視經費情形增、減或停發。
五年一貫入學獎學金:
獎勵對象為獲得本系五年一貫修讀資格之學生,並經本校碩士班入學甄試正取錄取本系並於當學年度入學註冊就讀者。
凡合於前述規定之學生,推薦1名受領獎學金3萬元。但獎勵名額與金額得視經費情形增、減或停發。
二、 成績優異獎學金:
限一、二年級學生,前一學期需修課二門(含)以上,原則上採計前一學期平均成績。
研究生領取獎學金者,得兼領助學金。
符合入學獎學金獎勵資格之新生,如於領取期間辦理保留入學資格、休學或退學之情形,則自動喪失獎勵資格,已核發獎學金部份予以繳回,不得異議。獎學金將於學生碩二第一學期完成註冊後發放。
同時符合入學獎學金兩項(含)以上之學生,僅能擇一申請。
第六條 成績優異獎學金及助學金名額及金額,依申請者情況及申請者條件由本系「研究生獎助學金審核委員會」審定之。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者不得申請成績優異獎學金及助學金:
一、學業成績有「未完成」者。
二、一年級第一學年結束前未繳交指導教授同意書者。
三、二年級第二學期結束前未完成論文計畫發表者。
四、助學金工作考核2次不合格者。
五、觸犯校規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第八條 研究生申請助學金,學業平均成績75分(含)以下者,本系得拒絕申請。
第九條 學士班學生、研究生三年級以上學生有特殊情形者,得申請本助學金。
第十條 助學金每學期申請一次,申請者應於每學期開學前一週,向系辦公室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