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大學社會科學學院社會學系碩士班章程
90年6月19日89 學年度第五次系務會議制訂
93年1月14日 92 學年度第三次系務會議修訂
102年9月11日102學年度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
104年1月7日103學年度第四次系務會議修訂
104年4月15日103學年度第六次系務會議修訂
104年8月06日104學年度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凡經本系碩士班甄試及格或入學考試錄取,或經教育部核准之外國籍研究生經本系甄試及格者, 准入本系碩士班肄業。入學考試規則另定之。
第二條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入學後,在撰寫論文前,應完成下列程序:
(一)應於第一學年結束前確定指導教授,選定畢業論文題目。
(二)最遲應於第四學期通過論文計畫發表,相關辦法另訂之。
第三條 研究生修習課程分為基本必修學科、專門必修學科,及選修學科三類。
第四條 研究生導師指導第一年研究生之選課及相關事宜,第二學年則由指導教授
指導。
第五條 碩士班研究生修業期限以一至四年為限。招收專科學校畢業生入學者,
其修業期限不得少於二年。擔任本校助教之研究生,其修業年限至少三年,
最多仍不得超過四年。
第六條 研究生至少須修滿二十九學分,論文三學分另計。
第七條 研究生每學期修課學分最高不得超過十學分,最低不得低於三學分(第二學年第二學期起,可不受最低修課學分之限制)。
第八條 研究生修習外系研究所學分,最高不得超過六學分。
第九條 研究生學業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不及格之必修科目應令
重修。
第十條 研究生之碩士學位考試,以口試舉行為原則,依學校規定定期申請。
碩士學位考試細則另定之。
第十一條 研究生學業成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退學:
(一) 修業四學年屆滿,仍未修足應修科目與學分者。
(二) 學位考試不及格,不合重考規定者,或合於重考規定,經重考不及格者。
第十二條 本章程未規範事宜,依本校相關法令辦理之。
第十三條 本章程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