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大學社會學系清寒學生獎助學金實施辦法
102.05.01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獎助學金由機關團體及個人捐款之經費設置之。
第二條 獎助學金審查由本系系主任召集成立審查小組審定之。
第三條 獎助學金申請資格:
1. 本系家境清寒或遭逢家庭變故的學生。
2. 學期學業成績平均70分以上(新生無成績限制)。
第四條 獎助學金名額及金額,每學期視經費多寡,由審查小組決定之,並於受理申請前公告。
第五條 獎助學金於每學期公告申請日期,申請者需檢附申請書並說明家庭經濟情形向本系提出申請。
第六條 每學期審查作業完畢,依審查結果簽請主計單位將獎助學金撥入學生帳戶,並通知捐助人。
第七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