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大學社會科學學院社會學系急難扶助金實施辦法
100年12月26日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一、宗旨:為協助本系學生突遭家庭變故,致生活陷困境者,以助其完成學業,特定本辦法。
二、申請資格:
(一)本系在學之碩士班、學士班及碩士在職專班學生。
(二)個人或其家庭突遭變故,頓失經濟來源,致生活陷入困境者。
(三)個人或家庭經濟困難,致生活陷入困境者。
三、實施流程:
(一)導師提報需要扶助之學生。
(二)系主任召集成立審查小組,決定補助金額。
四、本系審查通過後,轉請會計室將扶助金撥入學生帳戶。
五、本扶助金經費來源為本系急難扶助金專戶基金及其孳息。
六、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生效,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