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大學社會學系轉系辦法
113.03.19 112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系學士班學生轉系之事宜,除本校學則另有規定外,悉由本系系主任依本辦法
辦理。
第二條 本校各系學生申請轉入本系,如初審合格者之總人數超過法定餘額,就初審合格者,
本系得擇優錄取。
第三條 辦理初審時,本系得個別通知申請轉入本系之學生前來口試,以決定最後錄取名單。
第四條 本系學生申請轉出本系時,須修滿且不可棄修該年級之各科必修課程(含申請轉出
之當學期),始符合轉出資格。
第五條 本辦法由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之,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