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大學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系碩士班暨碩士在職專班
學位論文及指導教授辦法
民國112年10月16日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112年12月8日第4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臺北大學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系碩士班暨碩士在職專班(以下簡稱本系)為協助本系研究生順利完成學業,並提昇論文研究水準,特訂定本辦法。
二、研究生敦請學位論文指導教授,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指導教授以本系專、兼任教師為原則,非本系專、兼任教師擔任本系學生碩士論文指導教授者,其資格需符合教育部相關規定,得由本系專、兼任教師中擇一擔任共同指導教授為原則,同時需經本系系務會議核可。
(二)本系碩士班研究生應於第二學期結束前、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應於第三學期結束前,選定指導教授並簽訂論文指導同意書,交請本系登記。
(三)經遴請之指導教授,如指導對象為其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對於該指導教授之職務,應自行迴避。
三、研究生因故主動提出更換指導教授時,應以信件告知原指導教授並副知本系。經終止指導關係後,研究生得重新選定指導教授,並提交新的論文指導同意書。
四、指導教授因故主動提出終止指導關係時,應以書面資料向本系報備並副知研究生。經終止指導關係後,研究生需依本辦法第二條規定另覓新的論文指導教授。
五、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系所申請召開協調會議:
(一)已達最低修業年限且符合所屬系所學位考試資格,仍無法獲得指導教授同意進行學位考試。
(二)通過學位考試且研究生認為已依委員意見將論文內容修正完成,但仍無法獲得指導教授及委員簽署。
本系受理協調案後,由系主任為召集人,邀集指導教授、相關領域教師三人以上及研究生本人,召開協調會議,協調結果於受理後一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研究生及指導教授。
六、如有其他未盡事宜,悉遵照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七、本辦法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