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大學社會學系學位名稱暨授予要件實施辦法
民國109年 9月 16日109學年度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依據「國立臺北大學學則」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學系學位分學士、碩士學位二級。
第三條 本學系各學制中文、英文學位名稱如下:
一、學士班:社會學學士,Bachelor of Arts in Sociology。
二、碩士班:社會學碩士,Master of Arts in Sociology。
三、碩士在職專班:社會學碩士,Master of Arts in Sociology,自90學年度實施。
第四條 修讀學士學位學生,須依本校學則第七十二條規定,並具備本系規定之各項畢業條件,經考核成績及格者,符合學士學位授予資格。
第五條 修讀碩士學位學生,須依本校學則第七十二條規定,並須依入學時之報考班別,具備「國立臺北大學社會科學學院社會學系碩士班章程」或「國立臺北大學社會科學學院
社會學系碩士在職專班章程」所列之各項畢業條件及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符合碩士學位授予資格。
碩士班學生學位考試相關規定,依本校有關辦法辦理。
第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應經本系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決議,提請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