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大學社會學系一貫修讀學、碩士學位辦法
98年4月27日97學年度第七次系務會議通過
99年2月22日98學年度第四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年1月4日105學年度第四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年4月19日106學年度第三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鼓勵本系學士班學生進修,根據本校「一貫修讀學、碩士學位辦法」,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系學生,本校他系以及雙主修本系或以本系為輔系之三年級以上之學生,且需具備學業成績總平均在該班前百分之五十內,或前學期學業成績達七十五分以上之任一條件。
第三條、凡符合上述條件者,得於當學年度各學期加退選結束前內向本系辦公室提出申請。另須備妥下列資料:
(一)申請書。
(二)歷年成績單,並加註全班排名。
(三)其他有利於審查之資料。
第四條 本系於每學期初加退選結束前,由全系老師組織「一貫修讀學、碩士學位審查委員會」,審查申請案件。
第五條、學士班學生經核准選修碩士班課程者,若考入本系碩士班,其於學士班在學時所修碩士班課程,若未計入學士班畢業學分者,得計入碩士班畢業學分。
第六條、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校長核准。其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