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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大學社會學系一貫修讀學、碩士學位辦法

刊登日期:2019-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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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大學社會學系一貫修讀學、碩士學位辦法

98年427日97學年度第七次系務會議通過

99年2月2298學年度第四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年14105學年度第四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年419106學年度第三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鼓勵本系學士班學生進修,根據本校「一貫修讀學、碩士學位辦法」,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系學生,本校他系以及雙主修本系或以本系為輔系之三年級以上之學生,且需具備學業成績總平均在該班前百分之五十內,或前學期學業成績達七十五分以上之任一條件。


第三條、凡符合上述條件者,得於當學年度各學期加退選結束前內向本系辦公室提出申請。另須備妥下列資料:

(一)申請書。

(二)歷年成績單,並加註全班排名。

(三)其他有利於審查之資料。


第四條  本系於每學期初加退選結束前,由全系老師組織「一貫修讀學、碩士學位審查委員會」,審查申請案件。


第五條、學士班學生經核准選修碩士班課程者,若考入本系碩士班,其於學士班在學時所修碩士班課程,若未計入學士班畢業學分者,得計入碩士班畢業學分。


第六條、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校長核准。其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