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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學分規定

刊登日期:2017-07-11  |  資料來源:系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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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大學社會學系學士班學分變革一覽表

入學


學分

項目

104(含)之前


105()

之後



107(含)



需修習

必修

課程

學分數

28

32

32

1.本系開設之各科必修課程。

2.105學年度入學者,需修畢「社會統計實作」與「社會研究方法實作」。

3.104學年度(含之前)入學者仍依原規定,需修畢「社會統計實習」與「社會研究方法實習」。

必選修

15

15

15

1. 42」:「政治學」、「經濟學」、「法學緒論」、「心理學」任擇兩科,超過兩科以上之學分列入本系專業選修學分計算。

2. 63」:「社會階層」、「社會組織」、「社會心理學」、「政治社會學」、「經濟社會學」、「文化人類學」任擇三科,超過三科以上之學分列入本系專業選修學分計算。

專業選修學分

32

30

30

1.104學年度(含之前)入學者仍依原規定,必須選修本系教師於本系開設之各科 選修課程,至少須達32個學分以上

2.105學年度入學者,必須選修本系教師於本系開設之各科選修課程,至少須達30個學分以上

本校規定必修

16

本校規定

必修28

本校規定

必修24

105學年度起施行之新制:

1. 六大向度通識18個學分。

2. 語文通識10個學分。

3. 超過28個學分,不計入本系畢業學分內。

107學年度起施行之新制:

本校規定必修如超過24個學分,不計入本系畢業學分內。

通識

12

至多承認外系

學分數

27

27

27

1. 外系學分非強制選修。

2. 如無意修外系學分或學分數不足此數者,請改修本系專業選修學分補足。

3. 107學年度後入學之新制:

本系學生修畢他系輔系或雙主修規定之學分,得抵充為本系畢業學分中外系選修課程及共同選修至多 27 學分(1學分抵1學分),適用107學年度後入學新生。

畢業總學分數

130

132

132

畢業所需之最低總學分數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於上班時間內撥02-86741111轉分機67046找王守正助教洽詢。


補充說明:

1.  本系優先將本系專業選修學分列入畢業總學分數計算;

本校其他各系必選修課程之學分至多承認 27 個學分。


2.     (1104學年度入學前新生依此計算:通識課程超過12個學分以上者,

不列入本系畢業學分計算。

2105學年度入學後新生依此計算:本校規訂必修與通識課程

合計超過 28 個學分以上者,不列入本系畢業學分計算。


3107學年度入學後新生依此計算:本校規訂必修與通識課程合計

超過24個學分以上者,不列入本系畢業學分計算。



3.軍訓與體育之學分,不列入本系畢業學分計算。


4.大一外文如免修,請改修習本系專業選修學分 6 學分補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