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大學社會學系學士班學分變革一覽表
入學 學度
學分 項目 |
104(含)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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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含) 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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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含)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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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
需修習 必修 課程 學分數 |
28 |
32 |
32 |
1.本系開設之各科必修課程。 2.105學年度入學者,需修畢「社會統計實作」與「社會研究方法實作」。 3.104學年度(含之前)入學者仍依原規定,需修畢「社會統計實習」與「社會研究方法實習」。 |
必選修 |
15 |
15 |
15 |
1. 「4擇2」:「政治學」、「經濟學」、「法學緒論」、「心理學」任擇兩科,超過兩科以上之學分列入本系專業選修學分計算。 2. 「6擇3」:「社會階層」、「社會組織」、「社會心理學」、「政治社會學」、「經濟社會學」、「文化人類學」任擇三科,超過三科以上之學分列入本系專業選修學分計算。 |
專業選修學分 |
32↑ |
30↑ |
30↑ |
1.104學年度(含之前)入學者仍依原規定,必須選修本系教師於本系開設之各科 選修課程,至少須達32個學分以上。 2.105學年度入學者,必須選修本系教師於本系開設之各科選修課程,至少須達30個學分以上。 |
本校規定必修 |
16 |
本校規定 必修28 |
本校規定 必修24 |
105學年度起施行之新制: 1. 六大向度通識18個學分。 2. 語文通識10個學分。 3. 超過28個學分,不計入本系畢業學分內。
107學年度起施行之新制: 本校規定必修如超過24個學分,不計入本系畢業學分內。 |
通識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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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多承認外系 學分數 |
27 |
27 |
27 |
1. 外系學分非強制選修。 2. 如無意修外系學分或學分數不足此數者,請改修本系專業選修學分補足。 3. 107學年度後入學之新制: 本系學生修畢他系輔系或雙主修規定之學分,得抵充為本系畢業學分中外系選修課程及共同選修至多 27 學分(1學分抵1學分),適用107學年度後入學新生。 |
畢業總學分數 |
130 |
132 |
132 |
畢業所需之最低總學分數 |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於上班時間內撥02-86741111轉分機67046找王守正助教洽詢。
補充說明:
1. 本系優先將本系專業選修學分列入畢業總學分數計算;
本校其他各系必選修課程之學分至多承認 27 個學分。
2. (1)104學年度入學前新生依此計算:通識課程超過12個學分以上者,
不列入本系畢業學分計算。
(2)105學年度入學後新生依此計算:本校規訂必修與通識課程
合計超過 28 個學分以上者,不列入本系畢業學分計算。
(3)107學年度入學後新生依此計算:本校規訂必修與通識課程合計
超過24個學分以上者,不列入本系畢業學分計算。
3.軍訓與體育之學分,不列入本系畢業學分計算。
4.大一外文如免修,請改修習本系專業選修學分 6 學分補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