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大學社會學系置物櫃施行辦法
105年1月15日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系於社會科學大樓六樓設有 16 格置物櫃,特制定本施行辦法,供全系學生抽籤申請使用。
第二條 系學會須於每學期開學日公告置物櫃申請,申請者可在七日內至六樓系辦公室填寫或以網路表單方式,向系學會提出申請。
第三條 開學日七日後,由系學會抽籤決定,將中籤名單提報系辦公室並公告。
第四條 抽籤方式採全年級隨機抽籤,其中保留 6 格置物櫃予通勤學生優先抽籤。
第五條 系學會須以公平公開之方式進行抽籤分配,提報系辦公室後,中籤者須在七日內至系辦公室領取置物櫃鑰匙及繳交保證金 100 元,否則視同放棄權利。
第六條 如使用人遺失鑰匙或對置物櫃進行人為破壞,系辦公室得沒收保證金或要求恢復原狀。
第七條 學期結束後,置物櫃使用人須於學期結束前將鑰匙歸還系辦公室及領回保證金。如寒暑假欲續借,得另行向系辦公室申請,並在開學第一週前返還鑰匙。
第八條 使用人須妥善保管鑰匙及櫃內物品,系辦公室及系學會不負保管責任。
第九條 本辦法於系務會議通過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