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09月07日第二屆第五次理監事會通過修訂條文
110年07月14日第三屆第四次理監事會通過修訂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國立臺北大學社會學系系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建構系友聯繫網絡、促進系友情感交流並協助母系發展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151號國立臺北大學社會學系,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定期聯繫本系各屆系友,促進彼此情感交流與支持。
二、鼓勵系友相互提攜,爭取系友協助母系及系友會務發展。
三、從事符合本會宗旨之其他事項。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為本會會員:
1.於國立臺北大學社會學系畢業、結業或肄業者。
2.於前台灣省行政專修班社會科、教育科,台灣省地方行政專科學校社會行政科,台灣省立法商學院社會學系及夜間學制社會學系,中興大學法商學院社會學系及台北夜間學制社會學系畢業、結業或肄業者。
3. 於國立臺北大學社會學系碩專班,碩士班畢業、結業或肄業者。
4. 曾任職本所之教職員(含助理)。
申請本會會員者需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
費及常年會費或終身年費。
繳納常年會費者為常年會員,繳納終身年費者為永久會員。
凡熱心贊助支持本會者,得邀聘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一項各款在校生得為本會學生會員。
學生會員及榮譽會員無須繳納會費,亦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第 八 條 本會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及本會舉辦之各項學術活動、聯誼活動參與權以及其他應享之有關權利。
贊助會員無前項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之權利。
第 九 條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擔任本會指派之職務、繳納會費及其他應盡之有關義務。
第 十 條 本會會員有違反法令、本會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或妨害本會名譽,經查明屬實者,得經理事會決議,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犯罪經刑事判決確定在執行中或在通緝中。
四、經監護及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3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 通過理監事會之報告及審議理監事會和會員提議事項。
四、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五、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七、 議決財產之處分。
八、 議決本會之解散。
九、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如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得依序遞補,並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
任期為限。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如遇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 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四、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五、 聘免工作人員。
六、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推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一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
理事會、理監事聯席會議等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副理事長代理,副理事長不能執行職務時,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預決算。
三、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事項。
四、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五、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六、 監察本會財務及財產。
七、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由監事互推遞補之。
第 二十 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之。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與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一人,榮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
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監事聯席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監事聯席會議,得委託出席:如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監事聯席會議,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繳交新台幣貳百元整,於入會時繳納。
二、 常年會費: 於入會時繳納入會費貳百元整,另繳交年費新台幣參百元整,為常年會員。
三、 永久會費: 於入會時繳納入會費貳百元整,另繳交終身年費新台幣參千元整,為永久會員。
四、 會員捐款。
五、 委託收益。
六、 基金及其孳息。
七、 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105年4月8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105年4月8日台內團字第1050031749號函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