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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學分2017

刊登日期:201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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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大學社會學系校外實習要點



第一條 國立臺北大學社會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協助學生印證理論,增加實務經驗,並提昇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凡參與「校外實習」之同學,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第二條 實習單位包括私人企業、非營利組織、政府機關等,可以提供符合本課程目的與相關支持的單位。


第三條 實習可於寒暑假或學期中進行,實習總時數依校外實習單位之要求辦理,以合計不少於160小時為原則。實習單位由學生主動推薦,或由本系代為協助申請。


第四條 實習同學應遵守實習單位之規定及指導,違反規定者,除實習時數不予計算外,並酌情予以校規議處。


第五條 實習機構提供實習學生工資者,則學生與實習機構成為僱傭關係,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範。實習機構未提供實習學生工資,或僅以獎助學金及相關助學金方式提供者,則學生與實級機構間並無僱傭關係,應以合作契約規範雙方權利義務。


第六條 學生實習期間,所需相關費用,除實習機構同意負擔外,原則上由學生自行負責。


第七條 實習過程中,學生應定期向授課教師回報實習狀況,如發現工作性質不符實習目標,應儘速告知授課教師。經協調後,如在兩週內實習單位未能改善,得經授課教師同意,並經本學程核備後更換實習單位,否則應繼續實習。


第八條 實習學生由本系辦理意外險與意外醫療險,保險費由本系負擔。如因已自行投保其他保險而不參加保險者,請填具「不投保切結書」,並經家長簽章同意後繳交至系辦存查。


第九條 實習單位需填寫「實習單位基本資料表」,說明實習工作性質與對實習同學之要求。


第十條 實習單位需安排督導人員,負責:

一、 與本系協調實習課程相關事宜。

二、 安排學生實習期間之工作。

三、 考核學生實習成效,並於實習結束後填寫「實習生考核評量表」。


第十一條 實習監督老師職責:

一、 監督學生之方式:包括個別督導、團體督導、機構聯繫。

二、 督導頻率:每周至少督導一次。

三、 與機構聯繫頻率:督導老師視實際需要,分別於實習開始前、實習進行中及實習結束時,與機構電話聯繫或訪視。


第十二條 學生實習期滿,由實習單位督導人員填寫「實習生考核評量表」,經單位主管核定後,逕送本系。


第十三條 實習考核評量由授課教師負責,評鑑項目包括下列各項:

一、 實習週記:佔 30%。

二、 實習生考核評量表:佔 30%。

三、 實習報告:佔 40%。

四、 實習學生請假應依實習機構相關規定辦理,若缺勤時數累計超過該課程總時數三分之一,則該次校外實習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十四條 本課程每年舉辦一次實習成果發表會,由表現優秀學生發表實習心得。


第十五條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補充之。

其他(如:參考書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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