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北大學社會學系社會實踐基金規則
100年6月13日系務會議通過
104年4月15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年6月22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基金由校友捐款成立,主旨在於鼓勵本系學士班(含雙主修)學生投入社會實踐活動,並提出報告。
第二條、本系社會實踐報告獎規則規定本系將獎勵下列社會實踐之報告:
A. 家族史研究:編撰族譜與家族史、或採訪撰寫某些家族成員之傳記、口述歷史。
B. 鄉土研究:選擇某一村里、機構、企業、或團體,透過文獻研究、訪談與口述歷史等,寫作專題研究。
C. 異國比較研究:選擇某二國家之某一主題,進行比較研究。
D. 職業或行業研究:比較研究兩種職業或行業。
E. 口述歷史:記述某人或某一群人之口述歷史。
F. 自助旅行:學生必須在國內外從事至少兩星期之自助旅行,並撰寫旅行日誌或報告。
G. 志工服務:學生必須從事至少一百小時之志工服務,並撰寫服務日誌或報告。
H. 就業實習:學生必須在自家營業之外,從事至少一百小時之有償或無償工作,並撰寫報告。
I.組織實習:學生二至五人組成小團體,負責組織一活動或某大型活動之一部分:比賽、展覽、演出、服務、公共政策辯論、公共政策焦點團體討論、請願、示威、救災、社區營造等。並撰寫共同報告。
J. 其他符合社會實踐之活動或事務。
第三條、上述各項實踐活動,B至G項目可以二至五人團體為單位共同進行,但必須提出個人報告。組織實習可以二至五人團體為單位共同進行,共同提出口頭與書面報告。
第四條、本系於每學期舉辦社會實踐計畫競賽。應徵同學提出未來半年從事之上述社會實踐活動之計畫書,列舉實踐活動主旨、內容、預計時間、地點、預期收穫、經費預算、希望之補助金額等項目。由本系三位老師組織評審委員會審查後,擇優給與經費補助。每學期第12週結束時截止申請。
第五條、社會實踐計畫之補助,交由評審查委員會決定補助金額。
第六條、獲得補助之學生,於社會實踐完成後,應提出書面報告,參與社會實踐報告獎競賽。
第七條、獲得補助之學生的申請計畫及報告,將至於本系網頁「社會實踐」專區公告。
第八條、本規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請校長核備,修正時亦同。